《国际循环》:您能谈谈心力衰竭的再同步治疗有哪些新的进展?
郭继鸿教授:谈到CRT治疗,起搏治疗心衰必须要进行很好的定位。如果患者具有接受CRT治疗的指征,就应该将行CRT治疗同接受ACEI、ARB、利尿剂和β受体阻滞剂一样成为基本的治疗手段。对于CRT治疗的进展从2007和2008两个新指南可以看到,适应证从Ⅰ类适应证,扩展到Ⅱa类适应证。以前对于CRT治疗,只局限在窦性心律的患者,现在扩展了两类。一类是心房颤动(房颤)的患者,对于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并发心衰的患者,房颤的发生率达到35%~50%,这样就进一步扩大了可以从CRT受益的人群。第二类是起搏器依赖的患者,即房室传导阻滞,且心室率慢,必须依赖起搏器生存的患者。如果单纯采取右室起搏,解决了患者的生存问题,但是增加了双室的不同步,会出现心功能恶化。所以对于这部分患者及以前已经置入起搏器的患者,在申请更换的时候,可以选择CRT。所以现在的适应证较从前已经大大拓宽了。我个人认为中国CIT的应用还远远不够,这和两个方面因素有关:1、经济原因,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还比较局限,心衰患者病程长,医疗负担重,很多患者在治疗心衰的基础上负担不起CRT的费用;2、国内心衰患者在CRT治疗中的获益比国外低,这样的结果同置入技术及置入后的随访都有关。这两方面原因都限制了我国CRT的发展。心衰患者的死亡50%是心功能恶化所致,另外50%是心律失常引起的猝死所致。所以心衰患者面临两个方面的威胁。针对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处理的方案便是CRT-D,既能治疗心衰,又能防止猝死。CRT-D较单纯CRT可以显著改善患者的远期预后。而此项技术的普及在中国仍然面临费用的问题。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,希望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和呼吁:1、国家对于慢性疾病患者,增加医疗资金投入比例;2、国外的ICD,在国外可以保7年,但是在中国卫生部的执行措施只能保4年,这就在无形当中给已经没有钱的患者减少了3年的待遇。换句话讲如果一个患者花费1万美金买了ICD,国外的患者在7年之中坏掉都可以赔偿一个,但在中国只能保4年,这就使中国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。实际上中国人本身已经没有钱,我认为对于全世界的担保政策也应该适用中国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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